孙建伟
如果信保业务的历史从1989年中国人保承办算起,至今已有30个年头。期间相关出口企业成功索赔的案例不可谓不多,但索赔失败的案例也不在少数,而其中一部分则是由于出口企业业务操作不规范造成的。
贸易中讨价还价司空见惯,所谓“让步接受”的情况自然难以避免。本文仅就信保项下如何规范“让步接受”谈一点自己的感受。
一、让步接受的定义
出口商在履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按照合同的要求交货,但经与进口商协商,进口商同意在出口商能满足其追加条件的前提下接受货物的交付。
二、追加条件的界定
严格来说,凡是进口商提出的且在原合同中未提及或语焉不详的要求,都应归入“追加条件”这一范畴。但是在履约过程中诸如进口商对生产进度、质量把控等方面的一些建议,合同中虽未提及但也不应归入“追加条件”的范畴。因为生产过程中进口商提出的这些“建议”或表达的一些“担忧”并不能决定索赔的成败,而决定索赔成败的是最终所交付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。
因此,我们在实操中要注意界定什么才是真正的“追加条件”。这些真正的“追加条件”是原合同中没有的也是与原合同不相符的,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后续可能出现的索赔,我们的索赔文件与合同相比就会有不符点。
目前常见的“追加条件”主要体现在质量与交期两大方面。与质量相对应的“追加条件”主要是打折。与交期相对应的“追加条件”是改空运也有可能是打折或两者兼而有之。如果进出口商经协商后就打折或改空运事宜达成一致,即构成“让步接受”。
三、让步接受的注意事项
尤其值得关注的是“让步接受”的实质,它实际上是进出口商对原合同的补充或修改。这意味着将来索赔时此前双方协商达成的“追加条件”也是原合同的一部分,只有原合同外加“追加条件”才能构成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。
通常对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都应重做合同,但实操中由于种种原因或条件的限制很难做到这一点,往往采取邮件往来磋商这种形式。这种形式的合同修改或补充虽为信保公司所接受,但操作不当也极易产生风险。主要表现在:
1、没有书面依据。例如,因来不及生产,电话中与进口商协商推迟船期,进口商电话中虽已同意但后又由于种种原因反悔:以到货太迟为由拒付或索赔。出口商因此向信保公司索赔很有可能落空,因为船期与合同规定明显不符,而出口商又无法提交信保公司要求的客户同意更改船期的书面依据。所以,这就要求我们凡是有可能影响到后续索赔的问题都应书面交涉、商议。
2、书面依据不规范。进口商只是书面笼统的提出改空运:XXX合同项下的货物请立刻(尽快)空运。该情况下一旦发生风险,这种书面的索赔依据会有很多后患:1)空运的具体时间没有规定。2)运费如何分摊?3)付货款的时间没有规定,是按照原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付款,还是在更改运输方式后付款期限另有说法?被动的是以上这些问题的解释权往往都在进口商手中。
因此,为避免日后扯皮,进口商要求改空运的指令应尽量详细、规范:XXX合同项下的XX(品名)请于XX年XX月XX日前空运,目的港:XXX。空运费由XX支付(如分摊应有分摊办法),发货后XX天我司将支付该批货款USD......。
此外,改空运的情况下首先要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有相关客户的O/A信用限额。否则,一旦发生风险也会因限额险种无法覆盖的问题造成索赔落空。
当然,实操中我们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上述这些,诸如质量瑕疵的交涉、客户付款方面的交涉、验货报告问题的交涉等。以上常见例子仅供大家参考、借鉴,以收抛砖引玉之效。总而言之,所有重要问题的磋商、解决都应有书面的依据,这些都是将来索赔的支撑性文件。所有的疑点、问题都必须在发货前得到核实、明确,切莫心存侥幸,即使再大的让步也必须于发货前明明白白。否则,货物一旦出运就会有后遗症,处理起来将十分被动,信保这把“保护伞”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,甚至失去作用。
转载于《舜天盛泰信息(1)》